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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阳成集团tyc9728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6-01-27     浏览次数:

     

各学院(系、所、部)、有关处(室):

    《太阳成集团tyc9728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已经2014628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太阳成集团tyc9728

201472

太阳成集团tyc9728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包含MBAMPA培养类型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学校根据国家每年下达的名额分配给各学院(系、部、所),并对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和基础学科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学院(系、部、所奖助工作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以及评审指标体系,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或实践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四)身心健康,积极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及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对不同学历层次和培养类型实行分类评价。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对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评审标准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能体现科研潜质的突出成绩;对新入学的博士研究生,评审标准重点考察其硕士研究生阶段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研究生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导师签署意见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学院(系、部、所)评审。各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审定;

(三)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者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直博生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的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的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一条 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联合培养或校际交流且具有我校学籍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级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三)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四)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本单位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工作组提出申诉,奖助工作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本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11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太阳成集团tyc9728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校学发〔20124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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